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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手整治,事关房屋买卖!点名“套路贷”“断头息”)
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指出,严审合同效力,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为规避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的,应当认定拍卖行为无效。
此外,《意见》要求严格审查通过循环转账、“断头息”等方式虚构借贷、虚增本金的违法行为,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意见》还提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诉讼
为整治重点领域虚假诉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易发领域整治工作要求。
据介绍,2017年至2020年,查处执行异议之诉虚假诉讼年均增速高达61.11%。《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执行异议之诉全案证据,审慎对待当事人自认,严防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
民间借贷历来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意见》规定,严查借贷本息,依法整治违法民间借贷。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真实性、本金借贷数额和利息保护范围等问题。虚构民间借贷关系,逃避执行、逃废债务的,对原告主张不应支持。通过“断头息”、伪造证据等手段,虚增借贷本金的,应当依据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以“罚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名义从事高利贷的,对于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
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房屋限购、限售政策的现象有所抬头。《意见》规定,严审合同效力,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为逃废债务、逃避执行、获得非法拆迁利益、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虚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竞拍成功,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对惩治涉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提出总体从严、打击重点、刑民协同三方面要求,从严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查假纠错等方面做好刑民协同,既要打击虚假诉讼,更要依法救济受害人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指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实现对虚假诉讼标本兼治。
10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发布
最高法当日还发布了10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其中5件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的情况,涉及执行异议之诉、民间借贷、伪造离婚协议逃避执行、虚构劳动债权骗取拆迁补偿款等实践中常见的虚假民事诉讼形式和手段。
案例1是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逃避执行,捏造事实,冒用艾某某等63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而引发系列虚假诉讼,影响极为恶劣,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继续执行,并依法对甲公司从重处罚。
案例2是职业放贷人周某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对其行为应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认定为虚假诉讼。
案例3是被执行人的原配偶高某某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意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高某某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妨害了正常民事诉讼秩序,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应予处罚。
案例4是甲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构劳动债权骗取拆迁补偿款而制造的虚假诉讼,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因该虚假诉讼实际由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主导,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及张某予以处罚。
案例5中,虚假诉讼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因其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判令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因为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符合侵权行为一般特征和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虚假诉讼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曾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叶邵生介绍了此次公开发布的5个虚假诉讼刑事典型案例。
案例6、7分别为通过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并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并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手段实施的虚假诉讼犯罪,对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案例8是“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总体原则。
案例9和案例10分别是法院工作人员、律师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的虚假诉讼犯罪,明确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律师与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谋、共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编辑:亚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