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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收益互换业务保证金管理细节明确,风险控制要求更高)
日前,证券业协会印发《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七条,
从交易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标的及合约管理、保证金管理、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进行了规范。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监管层已于近期发布了相关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4号(下称《意见》),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的保证金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用债的,券商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
同时《意见》对多空组合收益互换交易模式作出了具体保证金规范。
具体来看,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作出如下四条主要规定:
一、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用债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证券公司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应当覆盖交易或衍生品风险敞口,且不低于与单一对手方开展的多头或空头名义本金孰高的25%,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多头或空头收益互换挂钩股票不少于50只,且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多方或空方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的比例不高于5%;
(2)多头与空头收益互换挂钩标的的过去一年相关系数不低于80%;
(3)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与空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的比例不低于80%且不高于120%;
三、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挂钩其他标的,有对应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同一品种的期货或集中交易品种对应保证金比例;证券公司挂钩宽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无对应期货品种的,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四、证券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手方同时开展上述交易的,对应挂钩标的的保证金比例应分别计算,不得通过向交易对手方支付保证金等方式突破保证金管理要求。
券商可从事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品种目前主要包括场外期权和收益互换两类。收益互换业务自2012年开始试点,近年来稳步发展,全行业收益互换名义本金规模已达数千亿。收益互换等创新型资本中介业务逐渐成为券商业务新增长点。
协会数据显示,2021年10月,券商收益互换业务新增初始名义本金3590.09亿元,较9月减少1264.20亿元;截至10月末,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9830.53亿元,较9月末增长361.23亿元。其中,融资类收益互换新增为零,未了结名义本金为零。
从业务集中度来看,10月份收益互换业务新增规模排名前五的券商新增初始名义本金共3126.68亿元,占当月收益互换业务新增总量的87.09%。截至10月末,存续的收益互换以其他类(55.86%)、股指类(20.02%)为主,存续名义本金规模较大的前五家券商在收益互换的全行业占比达72.02%。
对于近日出台的系列规定,有业内人士表示,保证金管理是互换业务的核心,上述《意见》明确了保证金管理的细节,对加强客户准入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申万宏源非银研究主管许旖珊分析认为,开展场外收益互换业务需具备交易商资质,衍生品业务将延续头部集中趋势。目前场外期权一级交易商仅中信、中金、华泰、中信建投、广发、招商、国泰君安等8家券商,二级交易商有33家。但在2020年场外收益互换新增规模中,业务规模前三名的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达86%(华泰50%、中信23%、中金13%)。
需特别注意的是,从场外互换挂钩标的看,其他类(境外标的为主)占比达56%,境内个股、股指类、商品类占比分别为19%、20%、5%。
许旖珊表示,日前出台的《管理办法》并未对跨境收益互换做出额外限制性规定。而中信、中金、华泰等头部券商收益互换业务中跨境业务占比高,交易对手方以专业投资者和对冲基金为主,预计《管理办法》对头部券商影响有限,而规范过后未来业务将继续向头部券商集中。
中信证券非银团队研报同样认为,上述需规范的业务多数存在于境内市场,新规未对跨境互换做出单独规定,以专业投资者和对冲基金为主的跨境收益互换业务受到的影响有限。